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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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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000060/2010-01924 分        类 “十一五”及以前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10-11-05
        标        题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三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第四节形势与挑战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第四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与布局
        第二节严格保护耕地
        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第二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节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
        第四节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第五节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六节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第六章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原则
        第二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三节土地利用分区管制与空间指引
        第七章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一节全面推进土地整理
        第二节大力开展土地复垦
        第三节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
        第四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工程
        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三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与管理制度创新
        第一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节完善规划实施利益调节机制
        第三节加强规划实施基础建设
        第四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第五节加强规划管理制度创新
        第十章附则


        江苏省地处中国东部沿海的中部地区,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核心区域,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最发达的省(市、自治区)之一。自1999年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实施以来,随着江苏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到2005年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和任务提前实现。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规划》全面分析了江苏省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省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
        《规划》覆盖江苏全省行政管辖范围,区域面积为1067.42万公顷(16011.25万亩)。


        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以下简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省”的发展战略目标,促进江苏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二条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13、《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
        14、《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1号);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16、《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77号);
        1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8、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与行业的发展规划;
        19、《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0、《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1、《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两个最严格制度”为出发点,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机制,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合理预测和分析各类土地利用的供需状况,统筹安排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实现保增长与保耕地、促发展与促节地的双赢,在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同时,为促进江苏省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从保证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以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自给为核心,优先保护和配置耕地,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经济社会长治久安。
        2、优化供地结构,促进发展模式转型
        按照建设新江苏的战略要求,着力提升科学发展能力,落实“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的要求,以供给引导需求、以门槛约束用地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
        3、节约集约用地,保障供地效率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杜绝用地浪费,促进经济结构全面升级和环境优化发展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4、合理配置用地空间,促进区域和城乡统筹
        立足资源条件和发展需要,协调区域用地关系,实施差别化的土地调控政策;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平衡各业用地需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和优化各业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促进全省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5、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空间,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模式,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合理配置各类用地,构建生态文明的宜居城乡环境。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五条            江苏省位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地处中国东部沿海的中部地区,东濒黄海,西北连安徽、山东,东南与浙江、上海毗邻。
        江苏平原辽阔,气候温暖,雨量充沛,自然资源本底条件差异较小,是久负盛名的“鱼米之乡”。全省大部分区域适宜高强度、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开发。江苏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是近代民族工业和乡镇工业的发祥地和开放型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全国现代高科技产业和城镇密集地区之一。
        截至2005年底,全省土地总面积1067.42万公顷(16011.25万亩),辖13个省辖市,52个县(市)、54个市辖区。常住人口7474.5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7252.88万人,外来常住人口221.62万人。全省地区生产总值18272.12亿元,财政收入3124.80亿元,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为7.6:56.6:35.8,城市化水平50.5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2319元、5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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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江苏省区位示意图
        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六条            自《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以来,在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双重作用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成效显着: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供给,促进了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显着提高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基本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改善了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积极发挥,加快了土地市场建设,规范了土地利用秩序
        第七条            由于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存在的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超出规划预期,导致上一轮规划适用性不足,并在规划实施中带来一些突出问题:耕地减少和建设用地增长过快;建设用地粗放利用较为突出;局部地区土地污染和破坏严重;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完全形成等。
        第三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第八条            土地利用现状。根据江苏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省土地总面积1067.42万公顷(16011.25万亩),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06%。人均面积0.143公顷(以常住人口计,下同)。其中,农用地677.53万公顷(10162.9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3.47%;建设用地183.15万公顷(2747.20万亩),占17.16%;未利用地206.74万公顷(3101.14万亩),占19.37%
        1、农用地数量结构与空间布局
        耕地  全省耕地面积480.12万公顷(7201.83万亩),占农用地的70.86%。主要分布在苏北、苏中平原和滨海地区,其中盐城、徐州、淮安、南通和宿迁五市的耕地面积最大,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58.60%。
        园地  全省园地面积31.77万公顷(476.48万亩),占农用地的4.69%。其中果园占园地面积的38.31%,主要分布在苏北地区;桑园占44.53%,以南通、淮安、盐城等为主;茶园占7.02%,主要分布于位于宁镇丘陵和宜溧山地的南京、无锡、常州、镇江等市;其他园地占10.14%,主要分布于无锡、徐州、常州、苏州、镇江等地。
        林地  全省林地面积32.78万公顷(491.77万亩),占农用地的4.84%。主要分布在宁镇山脉、老山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地的南京、无锡、镇江、淮安、常州等市(占林地的51.30%),沂沭丘陵地带的徐州、连云港、宿迁等市(占林地的24.70%),淮安的盱眙丘陵地区、盐城的沿海地区(占林地的16.00%),其余地区占8.00%。
        牧草地  全省牧草地0.25万公顷(3.80万亩),占农用地的0.04%。主要分布于镇江(占牧草地的63.1%)和盐城(占牧草地的23.2%),其他各市仅有零星分布。
        其他农用地  全省其他农用地132.60万公顷(1989.02万亩),占农用地19.57%。空间分布上与耕地分布有较大相关性,其中盐城、淮安、徐州、宿迁以及南通等市面积较大。
        2、建设用地数量结构与空间布局
        城乡建设用地  全省城乡建设用地142.88万公顷(2143.20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8.01%,人均城乡用地191平方米。其中城镇工矿用地49.57万公顷(743.56万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31平方米。城乡用地中,城市用地仅9.45万公顷(141.80万亩),占城乡建设用地的6.61%,而农村居民点面积93.31万公顷(1399.65万亩),比重达65.31%。从空间布局上看,城乡建设用地分布差异十分显着,城镇工矿用地占辖区城乡用地总面积比重明显南高北低,苏南的无锡、苏州、南京、常州、镇江列居全省前五位,其中无锡比重高达63.25%,而苏北的宿迁只有14.22%;农村居民点的空间分布则相反。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全省交通水利设施用地30.89万公顷(463.31万亩),占建设用地的16.87%。其中交通运输用地11.34万公顷(170.16万亩),以苏南地区分布最密集,占区域比重均在1.50%以上,其中无锡高达2.17%,而苏北的盐城和宿迁比重则均低于0.60%。全省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9.54万公顷(293.15万亩),其中水库水面用地占27.69%,主要分布徐淮连北部山丘地区、宁镇丘陵地区和宜溧山地地区,占全省水库水面总面积的87.60%;水工建筑用地占72.31%,66.35%分布在苏北五市。
        其他建设用地  全省其他建设用地9.38万公顷(140.68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5.12%。其中特殊用地3.67万公顷(55.00万亩),南京市面积最大,其他各市分布较为均匀。盐田5.71万公顷(85.69万亩),主要分布于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市。
        3、未利用地数量结构与空间布局
        全省未利用地面积为206.74万公顷(3101.15万亩)。其中未利用土地20.56万公顷(308.41万亩),主要是荒草地、盐碱地,其中盐城9.49万公顷(142.36万亩),占46.16%,其余各市分布较为均匀。其他土地186.18万公顷(2792.73万亩),主要是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和滩涂,苇地的比重较小。河流水面在全省各市均有分布,其中南通、盐城居多。湖泊水面集中在苏州、宿迁、淮安、无锡、扬州五市,占全省湖泊的89.95%。滩涂绝大部分位于沿海地区,主要集中在盐城、南通和连云港三市。
        第九条            土地利用主要特点:
        1、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比重较大。江苏省农业发展条件优越,土地开发利用历史悠久,地类结构以农用地占绝对优势,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3.47%,其中耕地是最主要的农用地类型,所占比重较大。2005年,全省耕地面积480.12万公顷(7201.8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98%
        2、土地开发程度和总体效益高。2005年江苏已开发利用土地高达860.67万公顷(12910.05万亩),土地利用率为80.63%。土地利用的总体效益高,2005年全省单位土地GDP17.12万元/公顷,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0万元/公顷)。
        3、建设用地扩张较快。江苏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迅速,GDP1997年的6680.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8305.66亿元,全省城市化水平从1997年的31.50%提高到2005年的50.50%。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也呈现快速扩张的趋势。建设用地面积从1997年的158.42万公顷(2376.3万亩)扩大到2005183.15万公顷(2747.20万亩),增长率达15.61%
        4、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异较大。截至2005年底,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比苏南地区为2.6:1,苏中地区为3.8:1,苏北地区为4.4:1。苏南地区已经成为城镇与工业密集区,城市化、工业化速度远高于苏中、苏北地区。苏中地区目前仍是传统的农业地区,但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将形成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并重之势;苏北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农用地依然会是土地利用的主体。
        5、滨海滩涂资源丰富。江苏沿海湿地资源有河口湿地、河流湿地、湖泊及水库湿地、草甸湿地和海岸滩涂湿地。据调查,江苏沿海地区的湿地面积约为70万公顷(1050.00万亩),主要分布在盐城、南通和连云港三市,占全省土地面积的7.00%,面积位居全国沿海各省(市、自治区)的首位。
        第四节形势与挑战
        第十条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1、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平稳增长。到2005年,江苏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预计规划期内全省经济将持续较快发展,到2010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9000亿元(2005年价,下同),年均增长10%以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2005年价)将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4600元(9000美元左右),达到“上游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江苏省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增长方式进入转型期。江苏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化中期并向后期迈进,将呈现制造业和服务业齐头并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新特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低消耗、低排放、集约化、高效益的新型工业化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主流。
        3、城市化进入加速期。随着工业化快速推进,人口、产业将进一步向城市集聚,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预计到2010年江苏省常住人口将达7704万人,城市化水平超过55%,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日益增强,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城市化将成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和区域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到2020年常住人口将达到8028万人,城市化水平超过65%
        4、国际化进入提升期。经济全球化将向纵深推进,国际投资与贸易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跨国转移步伐加快,为江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扩大进出口贸易,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提供了有利的平台。江苏突出产业集群发展,强化产业分工和合作,推进跨国企业本土化、本土企业国际化,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促进江苏经济发展迈向更高层次。
        5、生态省建设快速推进。随着生态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生态示范区建设工程的全面推进,全省生态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不断提高。预计到201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到1.18吨标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5%左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
        1、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江苏人多地少,且又将迎来城市化和工业化高峰,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规划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进一步拉动区域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增长;新农村建设也需要一定的用地作为支撑,这些都形成了对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随着江苏省开放型经济的迅速发展,外来人口增加迅猛,也给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带来很大压力。另一方面,江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土地后备资源较少,土地供给弹性系数不高,因此江苏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凸显。
        2、农用地保护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对农用地保护,尤其是耕地保护形成巨大的压力,规划期内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和镇江五市将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必须实施易地调剂。
        3、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亟待调整。江苏提出了“四沿”发展战略,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以板块生产力布局为主、区域产业关联发展不够的战略布局。全省土地利用布局也迫切需要作相应调整,以切合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变化的客观要求。
        4、土地开发难度大。江苏土地利用的开发强度高,沿海滩涂是目前最主要的耕地后备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土地生态保护和土地开发力度的加大,未来土地开发难度不断加大。国家实施江苏沿海地区开发战略后,沿海地区的生态建设和开发建设利用的强度会显着提高,耕地后备资源的空间将受到挤压,全省面临耕地后备资源的严重短缺。
        5、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难度大。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作为经济发展龙头的苏南地区为保持高增长的发展态势仍需消耗一定量的土地资源,而苏中崛起和苏北的振兴也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为支撑,区域的统筹协调发展,加大了全省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难度。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的战略任务
         全省将实施“科学保护土地资源,切实保障率先发展,全面提升集约水平,统筹协调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利用战略任务为:
        1、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范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统筹安排农业用地,加强地力建设;
        2、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合理调整与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3、以供给引导需求,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供给,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必要的建设用地;
        4、显着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用地效率的准入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协调生态建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6、落实共同责任,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强化规划整体控制和引导。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立足资源环境禀赋,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平衡各地区用地供需关系,适度控制苏南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当为苏北地区预留用地发展空间。合理调整和优化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和结构,稳步提升林业用地,加强总量调控和用途管制,切实提升符合科学发展的用地保障能力。
        2、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苏中、苏北粮食主产区、特优农产品产业区;统筹区域发展,优化城乡和区域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大力构建都市圈城镇发展格局和轴线产业用地布局;保障生态用地,协调生态空间布局,按照各区域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形成与各区域条件相适宜、各具特色、科学合理的区域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各类各行业用地准入标准,配置各业建设用地。鼓励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重点盘活苏南地区的存量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切实提高用地效率。建立高标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企业、园区、区域等多层次土地集约利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与质量提升之间的良性互动。
        4、加强土地生态建设。针对不同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用地调控政策;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保护要求,支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长江湿地保护区域、沿海区域等生态治理重点工程建设,保障生态安全。
        5、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的适度开发后备资源。沿海滩涂资源地区,应科学、适度地围垦、开发;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应禁止各类不当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切实维持乃至提高其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四条    为实现“两个率先”,全面落实国家下达我省的土地利用调控目标,协调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标:
        1、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过快减少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全省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476.20万公顷(7143.00万亩)和475.13万公顷(7127.00万亩)。确保421.53万公顷(6323.00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2、土地利用结构不断优化。保持园地、牧草地总量基本稳定,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基础设施用地适度增长,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减少,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过快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占用耕地比例降低。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控制在191.92万公顷(2878.8万亩)和206.15万公顷(3092.25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4.69%分别调整到2010年和2020年的38.39%和42.18%
        3、土地利用布局得到合理调整。按照建设“四沿”生产力布局轴线、三大都市圈以及五大特色农业区的建设要求,加强苏北、苏中粮食主产区、特优农产品产业区的农用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积极优化苏锡常都市圈和沪宁沿线产业带用地结构,提升用地质量,重点保障沿江、沿海、沿东陇海线产业带的建设用地增长。
        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着提高。农用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不断推进,建设用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挖潜转变,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各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显着提高。至2010年,地均GDP提高到27.17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2平方米以内。至2020年,地均GDP提高到54.34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降低到125平方米以内。
        5建设生态网络和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面积适宜的生态网络,逐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规划到2020年全省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22%。
        6、土地管理参与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适应江苏省情的土地市场机制和相关制度基本完善,土地利用调控的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不断强化,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促进科学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型的供地手段不断完善。


        第四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与布局
        第十五条   农用地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期内,确保江苏全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对现有中低产耕地、园地及新建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着力提高单产和效益。稳步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重点发展生态脆弱地区的林业用地。草场规模稳中有降,适当发展人工和改良草地。精心打造“五大特色农业区”,即太湖地区的高效都市型农业区,沿江丘陵地区的花卉苗木、特色林果区,淮北地区的蔬菜、果品、特用粮和经济林区,沿海地区的高效养殖区,里下河地区的优质粮、水生蔬菜和水产养殖区。 
        第十六条   优化耕地空间布局,稳定耕地数量和质量。适度增加苏北和苏中的耕地保护面积。重点保护里下河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太湖平原等粮食主产区的优质耕地。保障优质粮油工程的耕地需要,促进相关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分别为476.20万公顷(7143.00万亩)和475.13万公顷(7127.00万亩),分别比2005年减少3.92万公顷(58.83万亩)和4.99万公顷(74.83万亩)。 
        第十七条   保持园地规模和布局基本稳定。重点发展优质果园、桑园,建立优势果园和桑园基地,进行品种结构调整和提高产品质量。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荒坡地集中,尽量避免占用耕地。适当调减低产园地,补充优质园地。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园地面积分别为31.50万公顷(472.50万亩)和31.67万公顷(475.05万亩),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0.27万公顷(3.98万亩)和0.1万公顷(1.43万亩)。 
        第十八条   稳步增加林地。围绕江苏生态省建设目标,对丘陵岗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林地、城市林地及农田防护林、村镇四旁绿化林地等进行有机整合,建立以江河湖海生态防护林和公路铁路绿色通道为框架,以长江、淮河、沂(沭、泗)河三大水系汇水区生态林和平原农区商品林为主体,以城郊森林、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林地为镶嵌点,四旁树木相配套,“一区二带三网四片多点”为一体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实现全省林地资源空间布局上的均衡、合理配置。  
        一区:即以宿迁、淮安为中心的商品林主产区;二带:即沿海防护林带和沿江景观防护林带;三网:即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和农田林网;四片:包括环太湖、宁镇扬、徐州、连云港等4个集中连片的丘陵岗地区,以全面恢复森林植被、治理水土流失为出发点,根据不同地域生境特点,进行以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为主要目的,并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休闲旅游等多种功能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多点:是指全省范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树木园、城市森林和村镇防护林等呈点状分布的生态建设地带。
        加强林地的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特别是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规划到2010年、2020年江苏省林地面积分别达到41.33万公顷(619.95万亩)和54.13万公顷(811.95万亩),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8.55万公顷(128.18万亩)和21.35万公顷(320.18万亩)。
        第十九条   保持高产人工牧草地面积基本稳定。规划期内将低产天然牧草地调整为林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牧草地面积分别为0.20万公顷(3.00万亩)和0.10万公顷(1.50万亩),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0.05万公顷(0.80万亩)和0.15万公顷(2.30万亩)。 
        第二十条   合理安排和布局畜禽养殖用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调查和规划,鼓励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经营。尽量选择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发展畜禽养殖,避免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规划期内适度扩大畜禽养殖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和不影响耕地质量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和影响耕地质量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减少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6.00万公顷(90.00万亩)和17.46万公顷(261.89万亩)以内。
        第二十二条         合理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发展高产高效设施农业,加强地力建设,提高农地质量,保证农业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或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四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毁损耕地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应及时复垦灾毁耕地,力争在规划期内将灾毁耕地控制在1.00万公顷(15.00万亩)以内。
        第二十五条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提高补充耕地能力。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6.00万公顷(90.00万亩)和17.46万公顷(261.89万亩)。在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时,必须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和查核,对补充耕地质量低于被占用耕地质量时,按照耕地地力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永久性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必须剥离,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部分耕地后备资源确实匮乏的城市,可以在省内实行跨市域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国家下达江苏省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规划期内全省必须保持不低于421.53万公顷(6323.00万亩)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8.72%,以满足江苏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优质耕地资源相对丰富的盐城、徐州、淮安、宿迁、南通等地区是落实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重点地区。为了确保规划期内全省基本农田任务的落实,多划定6.67万公顷(100.00万亩)基本农田。
        第二十七条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调整划定时,现有集中连片,有良好农业设施保障的基本农田优先保护,现有在册基本农田中优质农用地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已改造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标准粮田建设项目区等优先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二十八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扶持力度,综合利用基本农田管护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逐步扩大投资规模和效益。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监测体系建设,借助高科技手段,对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         稳步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通过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到2010年,完成基本农田建设面积42.25万公顷(633.75万亩),可增加耕地1.70万公顷(25.50万亩)。到2020年,完成基本农田建设面积126.75万公顷(1901.25万亩),可增加耕地5.10万公顷(76.50万亩)。
        第三十条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结合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通过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发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到2010年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12个,涉及总面积11.35万公顷(170.25万亩),建设规模8.84万公顷(132.60万亩),可新增耕地0.39万公顷(5.85万亩)。到2020年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30个,涉及总面积35.00万公顷(525.00万亩),建设规模25.00万公顷(375.00万亩),可新增耕地1.20万公顷(18.00万亩)。


        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第三十一条         优化全省建设用地结构。按照全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总体空间部署,保障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用地。着力推动农村居民点向中心城镇集中,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提高用地集聚、集约程度。通过合理分区,充分体现各类建设用地的功能性和不同组团的协调性。规划到201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91.92万公顷(2878.80万亩)以内;到2020年,总面积控制在206.15万公顷(3092.25万亩)以内。 
        第三十二条         合理布局城镇工矿用地。重点保障“三圈、四沿”建设用地(“三圈”,即建设南京都市圈、徐州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四沿”即沿江基础产业带、沿沪宁线高新技术产业带、沿东陇海线产业带、沿海经济带)。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城镇工矿用地预期分别为56.70万公顷(850.50万亩)和65.80万公顷(987.00万亩)。与2005年相比城镇工矿用地分别增加7.13万公顷(106.94万亩)和16.23万公顷(243.44万亩)。
        image
        5-1 江苏省“三圈、四沿”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示意图
        第三十三条         理规划村庄布局,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农民住房向城镇、镇村布局规划保留居民点集中的原则,积极进行农村居民点改造。按照《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撤销偏、小、远及布局不合理的自然村,鼓励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镇村布局规划保留居民点迁移,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至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91.00万公顷(1365.00万亩),至2020年调整为90.20万公顷(1353.00万亩),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2.31万公顷(34.65万亩)、3.11万公顷(46.65万亩)。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可以根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和实施能力加大整理力度,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三十四条         保障必要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合理布局交通水利设施用地,规划期内,优先支持完善或新建以下重点交通水利设施的用地需求:以七大铁路通道为主骨架的铁路网;以“五纵九横五联”的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及四纵八横一级公路快速通道组成的干线公路网;“二纵四横”的水运干线航道网;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港口群体;以南京为中心,国际航线与国内航线、干线与支线有机衔接的航空运输网络;以及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和二期等重大水利工程。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交通水利设施用地达到34.83万公顷(522.52万亩)和40.75万公顷(611.27万亩),分别比2005年增加3.95万公顷(59.21万亩)、9.86万公顷(147.96万亩),其中交通运输用地分别净增2.49万公顷(37.39万亩)和6.29万公顷(94.32万亩)。
        5-1 江苏省主要交通网络
        类别
        名称
        七大铁路通道
        沿海铁路通道、宁连铁路通道、徐宁杭铁路通道、东陇海铁路通道、徐盐铁路通道、宁启铁路通道和沪宁铁路通道。
        “五纵九横五联”高速公路网
        五纵:赣榆经南通至吴江、赣榆经江阴至吴江、新沂至宜兴、连云港经南京至宜兴、徐州至溧阳;
        九横:徐州至连云港、丰(沛)县至大丰、南京经泰州至启东、南京经南通至启东、南京至上海、南京至上海复线、溧水至太仓、高淳至太仓、上海经吴江至湖州;
        五联:新沂至宿迁、泗洪至泗阳、泰州经扬中至丹阳、如东至无锡、南京至高淳。
        “两纵四横”航道网
        两纵:京杭运河、连申线;
        四横:淮河出海航道、通扬线、长江干线、芜申线。
        第三十五条         -淮安-扬州-镇江线为主体的“工字型”旅游发展架构。五大旅游带为长江沿岸旅游带、淮河流域旅游带、沿太湖旅游带、沿黄海岸旅游带、大运河旅游带;四大旅游片区为宁镇扬泰旅游区、苏锡常通旅游区、徐宿淮旅游区、连盐旅游区等。合理布局旅游设施用地。根据“一架构、五带、四区”的旅游空间发展格局,配置旅游设施用地。其中一架构为以沪宁线、徐连线、新沂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低效废弃盐田复垦。规划期内,加大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市沿海地区低效废弃盐田的复垦力度。在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项建设充分利用城市边缘的低效废弃盐田。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规模。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优先支持重点城镇发展用地及工业集聚区用地,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尤其是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设施用地、能源设施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民生用地。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防止各业、各类建设用地过快增长。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73万公顷(145.95万亩)以内,到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7.24万公顷(408.66万亩)以内。 
        第三十九条         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分类控制。规划期内,在“十五”相应指标的基础之上,适度减少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的年均总供应量,而适度增加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年均供应量。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控制,在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根据建设用地需求和利用状况,制定全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分类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等计划指标。
        第四十条   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继续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清查与整治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导和推动城镇土地置换。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盘活挖潜工作。鼓励和引导工矿企业通过依法转让、出租、内部调整等途径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建、扩建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存量土地资产的效益。 
        第四十一条         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权责挂钩的原则,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先垦后用”挂钩模式,鼓励各地深入有序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第四十二条         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为顺应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形势,根据国家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在不影响生态安全和确保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将部分沿海地区的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在编制沿海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时予以落实。
        第三节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
        第四十三条         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凡不符合集约利用要求的,不得扩区、升级。
        第四十四条         合理调整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大幅度降低单位工业产值用地消耗。科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促进工业产业升级和用地结构优化。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改变工矿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用地现状,促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煤电基地和炼化基地发展。严格控制冶金、有色金属加工等工矿用地企业的供地。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
        第四十五条         提高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开发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纳入城镇用地统一管理。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着力提升用地效率和效益。鼓励建设多层通用厂房,禁止圈占土地建低密度“花园式”工厂。在用地政策上,优先支持土地利用规范、利用效益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快、带动力强、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用地需求。开发区的用地结构和布局应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和节约利用,区内资源流和能源流合理配置,以及各类生产环节的有机配套。加强“飞地经济”、跨江联动、南北共建等开发区共建模式的用地规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第四十七条         积极盘活城镇工矿存量建设用地。在全面调查和评价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制定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方案,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鼓励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深度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加强对城镇内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购、归并和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节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保障必需的农村建设用地。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重点保障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必需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用地需求。
        第四十九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已有的超标准用地问题。农民到镇村布局规划保留居民点新建住宅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并调配适量宅基地指标用于新增居民建房。确保规划保留居民点宅基地增加与非规划保留居民点原有宅基地减少相适应。严格依法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镇村布局规划未保留的村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坚决制止乱占多占宅基地。
        第五十条    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治理和整合。做好新农村发展用地选址和规划,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集中。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及注重实效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治理和整合。
        第五节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合理配置铁路发展用地。适应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期内适度增加铁路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铁路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路网干线等重点工程的用地需求,以实现下列铁路建设目标:规划重点建设七大铁路通道,即:沿海铁路通道、宁连铁路通道、徐宁杭铁路通道、东陇海铁路通道、徐盐铁路通道、宁启铁路通道和沪宁铁路通道,覆盖全省所有省辖市和大部分县(市),形成我省铁路快速客运系统和重要货运系统的主骨架。重视铁路发展用地的合理配置,引导铁路建设节约用地。
        5-2 铁路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主要铁路建设项目
        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沪宁城际铁路、海安至洋口铁路、宁安城际铁路、宁杭铁路、宿淮铁路、徐菏铁路丰沛段、宁启铁路复线电化、连盐淮铁路、沪通铁路、郑徐客运专线徐州段、淮扬镇铁路、沿江城际铁路、常(熟)苏嘉铁路、宁启铁路南通东至启东段、新长铁路复线电化、徐连客运专线、徐宿淮铁路、泰州至江阴城际铁路、宁淮城际铁路、镇江至溧阳铁路、连淮铁路
        第五十二条         统筹安排公路建设用地。按照节地优先、建设新路与复垦弃路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公路选线节地的引导,防止盲目重复建设。鼓励利用现有道路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在用地政策上,重点支持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到2020年建成总里程为5200公里的“五纵九横五联”高速公路网;积极支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建设,使之形成覆盖全省全部市、县和重点中心镇、省内主要综合运输枢纽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4A级以上景区等结点的近15000公里的国省干线网络;适度支持发展农村公路,到2020年,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4万公里,全面实现县道达二级及二级以上,乡村道达四级及四级以上的发展目标。
        5-3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宁杭高速公路南京至溧水段、沪苏浙高速公路江苏段、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南段、宁靖盐高速公路盐城北段、连云港至临沂高速公路、徐州至济宁高速公路、江都至海安高速公路、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崇启大桥、宿迁至新沂高速公路、同江至三亚国道江广段扩建、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溧水至马鞍山高速公路江苏段、连云港北疏港高速公路、苏锡常南部高速公路常州至无锡段、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泰州至丹阳高速公路泰州至高港段、泰州至丹阳高速公路镇江至丹阳段、五峰山过江通道及接线、京沪高速公路淮安至江都段、吴江至嘉兴高速公路江苏段、溧阳至广德高速公路江苏段、溧阳至芜湖高速公路江苏段、海安至启东高速公路、海门至崇明大桥及接线、沿江高速公路东段、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盐城至大丰港区高速公路、太仓港疏港高速公路、常州至宜兴高速公路、宁合高速公路江苏段、苏州至温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宜兴至长兴高速公路江苏段、徐州至明光高速公路江苏段、高淳至宣城高速公路江苏段、南通至洋口港区高速公路、浦口至仪征高速公路、泗洪至泗阳高速公路、苏州至南通过江通道及接线、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安段、南京至巢湖高速公路江苏段、苏锡常南部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金湖高速公路连接线、常州至溧阳高速公路、南京长江四桥及接线、机场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宁马高速公路扩建、宁高高速公路一期扩建、沿江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太仓港区新泾作业区疏港高速公路、苏震桃高速公路、扬州至天长高速公路、盐宁高速公路扩容、阜宁高速公路连接线
        第五十三条         保障港口码头用地。合理利用江苏省的沿海、沿江岸线资源,加快港口码头用地整合,以整体提升江苏省港口的吞吐能力。规划期内,优先安排集装箱、煤炭、粮食、油气、铁矿、化工中转运输系统用地,支持连云港港、苏州太仓港区、南京港等主要港口建设以及为能源、外贸、原材料、粮食等重点物资服务的码头建设。建设连云港、苏州、南京、南通、镇江和徐州6个亿吨港,建成连云港和苏州太仓港区两个集装箱干线港。
        5-4 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南京港(新生圩港区、龙潭港区、西坝港区、仪征港区、铜井港区、七坝港区、梅子洲港区、马渡港区),镇江港(高资港区、龙门港区、谏壁港区、大港港区、高桥港区、扬中港区),苏州港(张家港港区、常熟港区、太仓港区),南通港(如皋港区、天生港区、南通港区、任港港区、狼山港区、富民港区、江海港区、通海港区、洋口港区、吕四港区),扬州港(仪征港区、扬州港区、江都港区),常州港(圩塘港区、录安洲港区、夹江港区),无锡(江阴)港(石利港区、申夏港区、黄田港港区、长山港区),泰州港(高港港区、泰兴港区、靖江港区),连云港港(连云港区、赣榆港区、徐圩港区、灌河港区),盐城港(大丰港区、射阳港区、滨海港区、响水港区),宿迁港(宿迁中心港区、沭阳港区、泗阳港区),徐州港(徐州港区、邳州港区、新沂港区、沛县港区、丰县港区、睢宁港区),无锡(内河)港(城郊港区、惠山港区、锡山港区、宜兴港区、江阴港区),淮安港(市区港区、淮阴港区、楚州港区、涟水港区、盱眙港区、洪泽港区、金湖港区)
        第五十四条         合理布局机场用地。规划期内,安排常州奔牛机场、盐城南洋机场、徐州观音机场等机场扩建工程,以及新建禄口机场二期工程、苏中机场(名称待定)、淮安机场、连云港机场等机场项目用地。
        5-5 机场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机场建设项目
        禄口机场二期工程、观音机场扩建、淮安机场、常州奔牛机场扩建工程、无锡机场扩建、苏中机场(名称待定)、盐城南洋机场飞行区扩建工程、连云港机场、南通兴东机场、徐州军用机场搬迁、空军南京机场迁建工程
        第五十五条         安排管道运输用地。为配合西气东输、川气东输等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期内适当安排相应的天然气、燃气管道运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5-6 管道运输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管道运输建设项目
        西气东输二线甪直支线、川气东送配套一期工程、川气东送配套二期工程、苏中苏北管网工程、中石油如东接收站、江都-南通-如东-芙蓉管道、西气东输姜堰接收站及配套管道、甪直-宝钢管道、连云港(滨海)LNG接收站及配套项目、中石油金坛储气库、中石化金坛储气库、中石油刘庄储气库、苏南成品油管线项目、苏北成品油管线项目、徐淮成品油管线项目
        第五十六条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防洪保安以及流域和区域治理的要求,优先保障国家、省级重点水利设施用地,强化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论证。规划期内,重点安排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长江流域、淮河流域、太湖流域的防洪排涝及水资源水环境治理工程,以及湖泊治理工程的水利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加快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区域治理工程,各类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海堤达标建设及城市防洪工程等的用地需求。加强对航道选线节地的引导,鼓励利用现有航道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支持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为核心,三级以上航道为主体及四级航道为补充的江苏全省干线航道网建设用地需求,提升内河航道层次和水平,发挥内河航道网整体效率。重点保障京杭运河扩容、苏南干线航道等级提升、主要港口内河集疏运通道工程及苏北第二水运通道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用地。
        5-7 水利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水利建设项目
        新沂河工程、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工程、新沭河工程、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工程、南四湖湖西大堤加固工程、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奎濉河近期治理工程、新墨河治理工程、怀洪新河因洪致涝影响处理工程、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安全建设、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鲍集圩行洪区安全建设、省际边界河道治理工程、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洪泽湖大堤加固工程、分淮入沂整治工程、淮河流域利用外资项目重点洼地治理工程、江苏里下河入海五港整治工程、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三河越闸工程、溧河洼治理工程、大浦河治理工程、新沂河尾水通道工程、宿迁市宿城区西民便河整治工程、滁河整治、水阳江整治、周山河整治工程、乌塔沟分洪道工程、二干河整治工程、环湖大堤后续工程、望虞河后续工程、新孟河工程、新沟河工程、东太湖疏浚整治工程、太浦河后续工程、吴淞江工程、西太湖生态清淤工程、白茆塘整治工程、七浦塘整治工程、武南河整治工程、雅浦港整治工程、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二期工程、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新建油车水库、新建蔷薇湖水库、新建大温庄水库、新建明湖水库、新建滨海平原水库、区域治理工程
        5-8 航道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航道建设项目
        刘集东船闸工程、苏浏线苏昆段航道整治工程、长湖申线航道整治工程、锡北线航道整治工程、芜申线宜兴段航道整治工程、京杭运河皂河三线船闸、京杭运河刘老涧三线船闸、京杭运河泗阳三线船闸、盐灌船闸、焦港船闸、京杭运河徐扬段续建二期工程、苏南运河无锡段航道整治工程、苏南运河镇江段航道整治工程、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含新沂河、善后河枢纽)、申张线(张澄段)航道整治工程(含张家港船闸)、锡溧漕河航道整治工程、京杭运河邵伯三线船闸、京杭运河施桥三线船闸、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苏南运河苏州市区段航道整治工程、苏南运河吴江段航道整治工程、盐河航道整治工程(含杨庄、朱码船闸)、芜申线高溧段航道整治工程(含杨家湾、下坝船闸)、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连申线如皋-长江段航道整治工程(含海安船闸)、丹金溧漕河航道整治工程(含丹金船闸)、杨林塘航道整治工程(含杨林船闸)、湖西航道整治工程(含蔺家坝船闸)、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含江阴船闸)、高东线航道整治工程(含运东船闸)、芒稻河航道整治工程(含芒稻船闸)、苏申内港线“五改三”航道整治工程、苏申外港线“四改三”工程、长湖申线“四改三”工程、通扬运河整治工程、淮河出海航道整治工程(含高良涧船闸扩容工程)、锡十一圩线航道整治工程、申张线(常昆段)航道整治工程、 徐洪河航道整治工程、芜申运河太湖湖区段、苏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通吕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含宝应船闸)、京杭运河谏壁三线船闸、京杭运河刘山三线船闸、京杭运河解台三线船闸、兴东线航道整治工程、盐邵线航道整治工程、建口线航道整治工程、秦淮河航道整治工程、秦淮河复线船闸、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乍嘉苏航道整治工程、如泰运河航道整治工程、泰东线航道整治工程
        第五十七条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按照有序发展煤炭、积极发展电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统筹安排全省能源用地供给,优化能源用地布局,严格项目用地管理。规划期内,重点保障大型油气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电力电网建设用地,促进能源工业持续发展,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5-9 电力能源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电力能源建设项目
        500KV输变电项目:青龙变升压工程、宁北变升压工程、宁东南变升压工程、秋藤输变电工程、丹凤输变电工程、金坛(殷庄)输变电工程、溧阳交直流输变电工程、芙蓉输变电工程、锡南输变电工程、江阴东输变电工程、宜兴东输变电工程、江阴西输变电工程、苏州西输变电工程、吴江输变电工程超规模扩建、吴江南输变电工程、苏州东输变电工程、常熟(南)输变电工程、苏州北输变电工程、晨阳输变电工程、昆南输变电工程、常熟东(昭文)输变电工程、常熟(北)输变电工程、南通北变升压工程、南通西站升压输变电工程、南通南变升压输变电工程、如东输变电工程、扬州西输变电工程、扬州北输变电工程、泰州北输变电工程、泰州西输变电工程、泰西北输变电工程、丰县西输变电工程、城东输变电工程、黄集升压输变电工程、姚湖升压输变电工程、丰县东输变电工程、睢宁输变电工程、临海输变电工程、南翼输变电工程、云港北输变电工程、连云港南输变电工程、东部输变电工程、东海输变电工程、盐城北输变电工程、盐城南输变电工程、高荣输变电工程、建湖输变电工程、豫北变升压工程、刘桃源变升压工程、旗杰输变电工程、淮安南输变电工程、席桥输变电工程、厉渡输变电工程
        煤炭项目: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
        电厂项目:陈家港电厂、大唐吕四电厂、华能金陵电厂、常熟扩建电厂、望亭电厂扩建、大唐下关电厂异地搬迁、徐矿综合利用项目、谏壁电厂扩建项目、南京热电厂项目、徐州电厂扩建项目、句容电厂项目、天生港电厂扩建项目、淮阴电厂、华能南通电厂扩建项目、新海电厂扩建项目、射阳港电厂扩建项目、沙洲电厂扩建项目、华电扬州电厂扩建项目、田湾核电二、三、四期、江苏第二核电站、溧阳抽水蓄能电站
        第五十八条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和保障矿产资源工程用地,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加大矿业用地的监管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
        5-10 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规划期内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油田石油勘探开发高邮凹陷产能建设、油田石油勘探开发金湖凹陷产能建设、油田石油勘探开发盐阜凹陷产能建设、油田石油勘探开发海安凹陷产能建设、油田石油勘探开发刘陆构造产能建设
        集约利用机制
        第五十九条         逐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加强对划拨用地的管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土地有偿使用,加快探索、制订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使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第六十条   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新模式。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针对不同类型工业企业特点及发展周期,试行土地租赁制,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积极探索快速发展形势下的城镇建设新模式,不断拓宽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完善土地储备计划,制订合理的土地储备、供应规模和时序,达到整体储备、规模开发、统一供应的目的,充分有效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引导城镇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十二条         推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加强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建设,定期调整各类控制指标,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对全省及各省辖市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尤其是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状况进行年度评价和分析。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相挂钩。开发区的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原则
        第六十三条         根据全省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关系的空间差异,依照以下原则来划分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1、区内相对一致性原则
        主要是指区内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相对一致性,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问题和土地利用方向的相对一致性,解决土地利用问题和改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的措施基本相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期间发展需求相对一致性。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协调,使土地利用的主要特征在同一区域内差异较小,而在区域之间差异较大。
        2、综合分析与主导因素分析原则
        综合分析耕地保护、开发强度、城镇化水平、土地利用效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生态环境容量等主导因素,揭示土地利用地域分异状况和规律。
        为了便于土地利用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土地利用分区时,应尽量保持行政区域的完整性,分区时原则上以不打破市域辖区行政边界。
        第六十四条         6-1全省分为苏锡常、宁镇扬泰、通盐连和徐宿淮等四个土地利用综合区,因地制宜,提出土地利用引导方向和管制要求。各综合分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见表
        6-1 不同综合分区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特征
        地区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人均耕地
        (公顷/人)
        耕地面积
        比重(%)
        建设用地
        %)
        地均GDP
        (万元/公顷)
        单位建设用地
        二三产增加值
        (万元/公顷)
        苏锡常
        1020
        0.031
        31.58
        21.12
        46.06
        212.95
        宁镇扬泰
        835
        0.055
        45.78
        19.48
        21.99
        106.23
        通盐连
        551
        0.086
        47.33
        15.71
        8.38
        44.58
        徐宿淮
        619
        0.084
        51.95
        15.63
        7.25
        37.98
        江苏省
        711
        0.064
        45.65
        17.41
        17.12
        92.18
        image
        6-1 江苏省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图
        第六十五条         苏锡常土地利用区
        包括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及所辖县(市、区),人口、城镇和工业密集,外来人口众多,是全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
        本区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土地资源最为紧张,人地矛盾最为突出。人口密度10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比重为31.58%,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9.17%,人均耕地量只有0.031公顷/人,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8.44%,是全省人均耕地最少的区域;(2)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最高,地均GDP46.06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69倍,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增加值212.95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31倍;(3)土地非农开发程度高,建设空间增长潜力很小。建设用地比例为21.12%,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非农产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大。
        第六十六条         宁镇扬泰土地利用区
        包括南京、镇江、扬州和泰州四市及所辖(市、区),经济发达,城镇密集,城市化水平较高,以南京为中心,依托沿江开发,重化工业较为密集。
        本区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土地资源较为紧张,人口密度83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比值为45.78%,接近于全省平均水平,人均耕地量0.055公顷/人,是全省平均水平的85.94%,人均耕地略多于苏锡常地区;(2)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较高,地均GDP21.99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8倍,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增加值106.23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5倍;(3)土地非农开发程度较高,建设用地仍有一定增长空间。建设用地比例为19.4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该区经济也以非农产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大。
        第六十七条         通盐连土地利用区 
        包括南通、盐城和连云港三市及所辖(市、区),区位优势独特,土地后备资源丰富,战略地位重要,是实施江苏沿海开发战略的重要区域。
        本区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耕地资源丰富,耕地面积比重为47.33%,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4倍,人均耕地量为0.086公顷/人,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4倍,为全省人均耕地最多的区域;(2)土地后备资源较多,其中滩涂占全省滩涂总面积的58.93%;(3)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较低,地均GDP8.38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8.95%,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增加值44.58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8.36%;(4)土地非农开发程度较低,建设用地比例为15.7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六十八条         徐宿淮土地利用区
        包括徐州、宿迁和淮安三市及所辖(市、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城市化水平较低,是全省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
        本区土地利用具有如下特征:(1)农用地比例较高,人口密度61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比重为51.95%,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4倍,本区耕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均耕地量为0.084公顷/人,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1倍,为全省人均耕地较多的区域;(2)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低,地均GDP7.25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2.35%,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增加值37.98万元/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1.20%;(3)土地利用的约束较大。目前建设用地比例为15.6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非农开发程度最低,未来建设用地增长受到农业生产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较大。
        第六十九条         苏锡常地区
        1、土地利用空间指引
        本区是江苏省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规划期内应适度控制建设用地增长,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7.06万公顷(105.85万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减少到140平方米/人。
        6-2 苏锡常地区空间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一览表
        用地指引
        指标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护指引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万亩)
        712.31
        耕地保有义务量(万亩)
        797.66
        790.66
        耕地保有任务量(万亩)
        783.43
        749.66
        建设用地发展指引
        城乡建设用地(万亩)
        502.07
        535.70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160
        140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亩)
        38.00
        105.85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调整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用地经营的市场化、规模化;加强农用地建设,提高农地质量。积极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加大农业建设力度,促进耕地资源的有效集聚和充分利用。
        2)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按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合理配置增量建设用地;增加土地投资,促进产业转换升级。逐步降低人均工矿用地面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3)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做好环太湖地区的环境整治、水土流失防治以及耕地污染控制和治理等。
        第七十条   宁镇扬泰地区
        1、土地利用空间指引
        本区为南京都市圈核心区和沿江开发的重要区域,未来经济发展较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 2.62万公顷(39.36万亩)和7.33万公顷(110.02万亩)。
        6-3 宁镇扬泰地区空间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一览表
        用地指引
        指标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护指引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万亩)
        1362.89
        耕地保有义务量(万亩)
        1563.44
        1560.87
        耕地保有任务量(万亩)
        1555.40
        1538.57
        建设用地发展指引
        城乡建设用地(万亩)
        546.75
        581.62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128
        124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亩)
        39.36
        110.02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力求自身平衡。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的保护数量和质量;利用农业资源的优势,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2)严格保护山地等生态用地。本区丘陵、平原地貌兼备,在土地开发的同时要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域和坡度大于15度的山地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经营性开发。
        3)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促进沿江产业带的合理分工,促进园区规模集聚,控制用地无序蔓延和工业区分散布局。
        第七十一条          通盐连地区
        1、土地利用空间指引
        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动沿海开发战略。根据沿海生产力总体部署,优化城镇、农村和生态空间布局,重点保障沿海港口和临港产业建设的用地增长;加强海域滩涂资源开发,科学进行围填海域滩涂。积极推进低效废弃盐田复垦置换,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
        6-4 通盐连地区空间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一览表
        用地指引
        指标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护指引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万亩)
        2287.94
        耕地保有义务量(万亩)
        2481.83
        2479.57
        耕地保有任务量(万亩)
        2501.48
        2532.23
        建设用地发展指引
        城乡建设用地(万亩)
        591.45
        616.08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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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109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亩)
        32.71
        91.11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合理调整沿海三市的用地结构,加快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个中心城市建设,集中布局临港产业,形成功能清晰的沿海产业和城镇带。加强沿海港口群、水利、交通和能源电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区域发展支撑能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以及以风电和核电为主体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理。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稳定粮食生产,做强特色优势农业,提高现代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基地。
        3)保障生态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本区生态敏感区集中,生态敏感度强,必须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重要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和入海河口闸下港道等区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开发围垦;必须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围垦区内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建设用地空间的比例。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把环境准入门槛,强化水土流失、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4)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合理适度地综合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划定和实施沿海重大围垦工程。围填海域滩涂要依法科学进行,优先用于发展现代农业、耕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与建设,适度用于临港产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徐宿淮地区
        1、土地利用空间指引
        稳定现有基本农田的保护数量和质量的同时,适当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充分发挥农业土地资源丰富优势,大力发展农业及资源加工产业。坚持新型工业化战略,重点推进徐州都市圈、沿东陇海区域以及沿线区域城市建设,集中保障沿线工业与城镇用地增长。根据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和环境影响,保护和预备较大的生态开敞空间。
        2、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1)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域和坡度大于15度的山地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经营性开发;加强采煤塌陷区和开山采石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恢复,控制地下水的开采。
        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快黄淮海中低产田的改造和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巩固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
        6-5 徐宿淮地区空间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一览表
        用地指引
        指标
        2010年
        2020年
        耕地保护指引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万亩)
        2074.86
        耕地保有义务量(万亩)
        2300.07
        2295.90
        耕地保有任务量(万亩)
        2302.69
        2306.54
        建设用地发展指引
        城乡建设用地(万亩)
        570.23
        593.13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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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109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亩)
        29.21
        83.22
        3)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业,建立拥有地区优势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加工业基地。
        4)保障重点城镇和重要工业集中区用地。


        第七章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七十三条         大力加强农用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切实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与环境。农用地整理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倾斜。结合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第七十四条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 
        第七十五条         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投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推进土地整理产业化。稳定和拓展土地整理投资渠道。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集中使用,稳定土地整理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支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照
        第七十六条         加快废弃地复垦。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砖瓦窑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
        第七十七条         及时复垦新增废弃地。加强采煤塌陷地和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推进矿山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结合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水利和交通沿线废弃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工程和生物技术,恢复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
        第七十八条         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制,确保规划期内土地复垦不欠新帐。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
        第七十九条         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地。在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江苏省沿海地区,应根据滩涂资源和近岸海洋条件,在不影响入海河道防洪排涝、不破坏生态与环境、不改变辐射沙洲总体动力格局、不影响深水航道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实施滩涂围垦工程,适度开发利用滩涂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如果涉及排水入海河道河口,必须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合理地开发利用滩涂土地资源,以维护入海河口的防洪除涝功能,防止加剧入海港道的淤积。
        第八十条促进开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规范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深化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研究。切实做好开发土地的后续管理,确保被开发土地得到持续有效利用。
        第八十一条         黄河故道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近期目标以开挖中泓、疏浚河道、平田整地及营造沿线防护林带为手段,突出增地造地,以新增耕地和改善区域生态与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粮棉油、林果渔多种经营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系统和相应的农村产业结构,使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总体最优。长期目标是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为手段,将黄河故道沿线建成苏北特色农业产业经济带和绿色生态长廊。该项重点工程预计可增加耕地3.01万公顷(45.13万亩)。 
        第八十二条         5.00万公顷(75.00万亩),新增耕地面积为2.98万公顷(44.70万亩)。苏南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规划期内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规模总面积约为
        第八十三条         1.13万公顷(16.95万亩)。依据《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采煤塌陷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质情况,复垦为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城市、村镇规划区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则优先复垦为农用地。徐州市煤矿塌陷地复垦整治工程。规划期内,徐州煤矿塌陷地区可复垦土地约
        第八十四条         沿海滩涂开发工程。规划到2010年,江苏全省将围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3.42万公顷(51.30万亩);到2020年,随着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技术水平的稳步提高,开发利用规模可达18.00万公顷(270.00万亩)。在已围垦区,应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及水、电、路和居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 
        第八十五条         交通水利基础设施沿线土地复垦工程。主要任务解决交通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耕地挖损、压占、分割等土地利用问题,对沿线农用地进行整理,归并零散地块,完善水利等基础设施配套,补充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八十六条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该工程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

        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第八十七条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和统筹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规划期内,在用地上应支持实现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及效益良好的全省生态网络的目标,以显着改善生态与环境质量,保障江苏省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八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坚持利用与培育并举,发展与保护并重,统筹安排各类生态用地,保障适当的生态用地规模。在保护原有天然林、草场、湿地等生态用地的同时,进一步建立自然保护区及发展水源地、交通设施防护林地等生态用地。
        第八十九条         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空间格局。以构筑绿色屏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文化思想为指导,以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为核心,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构筑点、线、面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土地生态空间格局,促进土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九十条城镇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模式。严格控制各类城镇用地的人均占地指标。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总结推广节地经验和新技术,努力创建和实施城镇、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的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第九十一条          平原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用地模式。在平原地区,支持发展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和观光农业。实行种植与养殖结合和废物资源化的用地模式,减少对农田的化肥、农药投入,逐步改善和恢复农田生态环境。把农业结构调整与增加农民收入、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九十二条         山地丘陵区用地模式。在注重土地生态保护和保障土地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山地丘陵区土地,进一步发挥其生态与经济效益。山地丘陵区坡度大于15度、不宜耕作的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进行封山育林、生态保育,充分发挥其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功能。
        第九十三条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区用地模式。坚持土地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积极开展采矿破坏地的生态修复。积极开展采矿塌陷地的土地整理,对其中较为平整的土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部分塌陷区通过挖低垫高可整理成人工鱼塘。在矿山水土流失易发区,应布设人工生态林地,进行土地生态保育,防止水土流失、滑坡等灾害的发生。
        第九十四条         沿海滩涂区用地模式。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滩涂围垦。围垦区内以综合开发为方向,合理布局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建设用地空间,其中,农业空间占围垦区60%左右,主要发展规模化的种植业、养殖业;生态空间约占围垦区20%,用于扩大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域和开展沿海防护林建设;建设用地空间约占围垦区20%,用于城镇、港口和临港产业的发展。特别应重视湿地和入海河口闸下港道的保护,在珍禽保护区周边禁止围垦开发。
        第九十五条         江河湖泊区用地模式。江河沿线和湖泊周边的土地,其利用重点是涵养水源,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生态经济效益。应加强保护和积极营造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并加大江河湖泊区湿地的建设与保护,加强水域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第三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第九十六条         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复垦政策,鼓励工矿企业自行开展土地复垦。对缺乏条件进行复垦的企业,必须缴纳废弃地复垦整理费用,确保废弃地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恢复利用。
        第九十七条         加强村庄废弃地复垦。与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相结合,实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应严格遵循村镇规划,开展村庄废弃地的复垦整理。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乡村企业,应强制要求限期排放达标,必要时采取“关、停、转”措施。
        第九十八条         开展环太湖地区土地生态环境整治。鉴于环太湖地区土地生态质量的特殊重要性,规划期内,应通过省市县联动,统筹协调,加强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监管和土地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同时,应完善本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区及农业区、工业区、人口控制区、经济发展区等不同功能区的功能区划及功能定位,为从根本上改善其生态环境状况奠定基础。
        第九十九条         加强丘陵岗地土地利用的整治。采取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奖罚结合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丘陵岗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整治。制定和实施科学、可行的丘陵岗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一百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立土地规划许可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批准、核准各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百零一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并统筹考虑国有农场各业各类用地。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一百零二条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任何地方都不得超计划批地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必须落实。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国防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与城镇村建设用地分类编制计划。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年度用地审批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当年下达地方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安排使用于地方的国家、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当年实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为依据,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计划指标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的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和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可简化规划修改程序,实行备案制度。规划调整或修改后,及时做好规划档案资料的衔接。
        第一百零五条               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价,为制定和调整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和执法监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3S”等高科技手段形成全方位监控体系,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将土地规划执法监察与用地计划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着力探索和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创建国土资源与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共同监管机制。坚决纠正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做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二节完善规划实施利益调节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将本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施保护责任和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建立资源补偿机制,加大对超出补充耕地义务量以外的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地力建设等支出。
        第一百零八条               制定实施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税收政策。加大城镇内部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积极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示范点建设和推广工作,并从税收、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一百零九条               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对规划的引导作用。加强财政政策与土地政策的协调,实现公共投资与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限制与鼓励措施相配合。重大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它们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第三节加强规划实施基础建设
        第一百一十条               加强规划基础理论与技术规范研究。为了改变规划理论研究滞后于规划实践的现状,应针对规划体系的构建、规划的方法论、规划实施效果评判、实施试点经验推广等问题开展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定期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保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建立覆盖江苏全省的土地资源监管体系。全面完成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及时更新全省城镇基准地价及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评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系统建设。拓宽科学技术在规划实施中的应用,建设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系统,辅助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提高土地规划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统一的地政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系统建设。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建立补充耕地各环节一体化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平台,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耕地目标落实。加快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加强规划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管理。建立土地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和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
        第四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完善规划修编的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上报审批前必须组织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化社会监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强化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等社会手段,防止未经批准而随意变更规划内容,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加强规划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土地利用政策、规划、法律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五节加强规划管理制度创新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立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特别是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是各级政府、社会各部门、各用地者的共同责任。按照“约束要硬、责任要明、激励要实、监管要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共同管护责任。严格执行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全面启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各地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同步确定耕地保护义务量与任务量指标。耕地保护义务量是各地必须承担的耕地保护的法定义务,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基础指标。耕地保护任务量是根据规划安排经耕地易地占补后各地必须保有的耕地最低量,是各地耕地保护的规划目标,也是考核各地耕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在规划中必须在空间布局上予以落实。在考核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时,以耕地保护义务量作为考核指标,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凡达成易地调剂耕地占补指标协议的,双方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作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              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按照“严格制度,创新思路,发展服务”的总体要求,以促进江苏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既要保障又要保护,既要开源也要节流,既要节约更要集约,力求做到“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实现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先行、保障和引导作用,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新思路,开展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让有限的土地资源产生更高的效益,同时更好地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在土地供应上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优先保障节能减排环保科技的项目,优先保障解决民生问题的项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创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为应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适应规划期内国家、省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调整对土地利用提出的新要求,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6.00万公顷(90.00万亩),作为规划实施期间可以调整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基本农田整备区由一般农地区中相对优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区中集中连片的新增优质耕地两部分组成。在规划期内,基本农田整备区的划定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但不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预留制度。在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部分指标,用于规划期内国家、省区域发展战略调整对用地的需求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各地要按照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在空间上可能发展的方向与扩展的允许界限,严格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的扩展边界,将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建设严格限定在扩展边界内。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需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前提下,与城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进行协调与衔接。规划期间,根据城乡发展变化需要经批准,建设用地布局可以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但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所划定的空间范围。各地对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间的区域要规定管理责任、管理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第一百二十四条      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首先要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规划修改必要性说明,实施评价报告以及规划修改必要性说明报原规划批准机关论证批准通过后,才能进行规划修改,并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用地选址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选址方案。新建项目要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省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只需在省级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项目清单,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布局范围。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项目清单,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布局范围。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对于规划期间确实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应列入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建设的项目清单,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这些项目在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预留规模的情况下,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对于用地面积较小,又难以定位的电信基站、塔基,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以及导航站、台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和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视同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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