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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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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000060/2022-04219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2-07-20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82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82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082号建议的答复

        徐木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筹建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的建议收悉。对于您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征求省林业局等单位意见,并开展了相关调研。现答复如下:
                一、筹建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东海大陆科学钻探工程是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的深钻勘探工程,1997年6月获国家科技领导小组批准,1999年9月27日获国家计委批准, 2001年4月18日开工建设,2005年4月21日竣工,2007年12月17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国家验收,钻井深达5158米。是我国第一个无地面干扰的深井地震地球物理长期观测站,是追索地球演化历史的重要佐证,也是属于全人类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建立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和地质公园是对地质遗迹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能够使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得到应有的保护,成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又能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文化娱乐的场所,加快推动东海及周边地区的旅游事业发展,进一步吸引高科技人才参加当地经济建设,带动科学勘查开发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
                二、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筹建工作开展的情况
                2011年9月22日,东海县人民政府向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关于申请建设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的请示》,得到了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2011年9月23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向原国土资源部提交《关于申请建设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2011〕319号)。2011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江苏东海建设地质博物馆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984号),同意依托科学钻探工程建立地质博物馆,在场馆规划设计、标本、展陈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支持联合申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以及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基地。2011年底原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与江苏地质调查研究院共同探讨了博物馆建设思路,并与中国地质研究所初步对接了博物馆陈列等事项。据调研了解,由于资金和专业技术共建等相关问题未解决,目前东海县政府尚未考虑启动地质博物馆建设,中国(东海)地质博物馆尚未选址,建筑规模也尚未确定。
                三、建设地质公园和地质博物馆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规定,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面积适当,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地质公园范围划定应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避免与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型工程建设区域和工业园区、城镇居民区域交叉重叠;地质公园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平方公里。根据《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规定,各地质公园都要建立以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为主,展示面积相应的博物馆,如有2个独立园区,另一园区应当建立相应的陈列室。展出内容应体现本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自然生态和文化特色,并与其他地质公园同类型地质遗迹进行对比;展示形式应多样化;解说词应通俗易懂,集知识性、观赏性、娱乐性于一体;新建及改造博物馆的选址、建筑规模与建筑风格要进行多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方案,并列出实施计划;编制展出内容提要及展出形式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厅积极支持建立中国(东海)地质公园和地质博物馆。地质博物馆在项目立项后,我厅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规定和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的要求,指导所在地管理部门合理划定地质公园范围,明确地质博物馆的选址、建筑规模与建筑风格方案,编制展出内容提要及展出形式要求。在地质博物馆建成后,我厅将支持申报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及自然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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